(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時受傷或者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得以提前通知勞動者和裁減員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