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民法典第296條
不動產權利人利用相鄰不動產進行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