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民法典中支付令的適用條件
民法典中支付令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1。債權人要求支付的標的物,限於貨幣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存單等有價證券。

2.債權已到期,金額確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也意味著債權人沒有支付義務。

4.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是否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