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三條本法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避免或者減輕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向其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由用人單位提供,作為保障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代替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