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基於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法律責任。
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承擔以下管理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對於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處以罰款。
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三)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報告而暫停或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法律責任。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