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需要的證件有:采礦許可證、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煤炭生產許可證、采礦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生產資格證。
法律客觀性: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都是非法煤礦。前款規定的頒發證照的部門,壹經發現煤礦無證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責令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開采的煤炭和采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在2日內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關閉,也可以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