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2016 3月1日。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告誡書應當包括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