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第壹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