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不動產登記統壹,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