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的除外;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法律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壹)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的除外;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