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將其羈押在特定場所:(壹)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
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受賄犯罪或者職務相同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