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15歲初二學生因學校中考占用教室放假,與兩名同學下河遊泳溺亡。學校和另外兩個同學有責任嗎?急迫的
15歲初二學生因學校中考占用教室放假,與兩名同學下河遊泳溺亡。學校和另外兩個同學有責任嗎?急迫的
壹、15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壹定的判斷力,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認為他應該為自己的死負責。

第二,學校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他們的監護人(父母)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原因同上,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所以他們應該對孩子的死亡負責。

四,其他兩名學生只有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責任,例如明知他們不會遊泳而強迫他們遊泳,或者他們在溺水後沒有救援行為,否則責任會很小。可以請公安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