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學校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他們的監護人(父母)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原因同上,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所以他們應該對孩子的死亡負責。
四,其他兩名學生只有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責任,例如明知他們不會遊泳而強迫他們遊泳,或者他們在溺水後沒有救援行為,否則責任會很小。可以請公安機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