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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
關於法治。亞裏士多德沒有給法治下壹個明確的定義。然而,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的兩種含義”。在這裏,亞裏士多德將法律分為善法和惡法。他認為遵守“惡法”不能稱為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須建立在“良法”的基礎上。亞裏士多德提出了良法的三個標準:良法是指符合公眾利益而不僅僅是謀求某壹階級或個人利益的法律,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整個社會的利益;好的法律必須能夠促進建立壹個公正和有德的政權,並為這壹政權的保存、維護和鞏固服務,即“尋求壹個城邦的長期穩定”;古希臘人認為自由是最高的道德價值。法律與自由是壹致的,剝奪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是好法律。此外,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的關鍵是遵守法律,即普遍遵守良好的法律。所謂“普遍性”包括普通公民和統治者本身;所謂“服從”,就是把法律放在第壹位,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他曾指出:“法律應在各方面得到尊重,並保持其最高權威。統治者和公民組織只應在法律(壹般原則)無法觸及的“個別”案件上做出選擇,兩者都不應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