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同時,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那麽法院是否判決雙方離婚,取決於檢方的起訴理由是否充分。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壹規定表明,男女雙方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並不取決於另壹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由法院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調解是否無效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