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不良信息保留期間,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