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
2.保險糾紛。
3.不繳、少繳或者遲繳社會保險費糾紛。
4、社會保險繳費糾紛。這種糾紛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行政處理和司法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