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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可以被隨意遊街示眾嗎?
保護人權是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的最終目標之壹。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沒有羞辱人的義務。隨意遊街是對罪犯屍體的圍觀,是對其人格的羞辱,這是文明社會所不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壹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明確規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告。禁止在街上遊行或其他有辱被處決者人格的行為。禁止侮辱身體。”死囚不允許在公共場合遊行,更不用說其他罪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