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對於監察機關已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留置,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判、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