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議的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和性質;
2.會議通知和出席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主持會議;
4.會議決議;
5.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