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壹條以年、月、日計算期間的,不計算第壹日,從次日起計算。期間按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以年、月計算期間的,以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沒有對應的日期,則月末是該期間的最後壹天。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休假日的,期間的最後壹日為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如有營業時間,停止營業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