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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沒有資格按比例賠償。
承包人不合格,賠償比例為0。對於工傷事故,承包人不需要賠償勞動者,比例為0。如果承包人收回承包人,承包人需要對承包人進行補償。經濟糾紛,承包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將其業務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承包人的,承包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的,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可以向承包人主張賠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轉讓給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在從事承包業務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但如果勞動者向承包人索要工資、加班費、各項社會保險等糾紛,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因為非工傷等上述訴求,繞過包工頭,直接請求法院確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