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壹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壹)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等公益事業的社會捐贈或者專項資金的財產。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有財產,視為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