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支持前妻的法律規定
關於美國離婚子女的撫養費問題,美國《統壹婚姻和離婚法》第308條規定,只要法院認定被要求贍養的壹方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判決另壹方給他撫養費:1。他的財產,包括他已經得到的財產,不能滿足他的合理生活需要。2.他們無法通過從事正當工作來滿足日常需求;或孩子的監護人,而孩子的狀況和環境不允許監護人離家工作。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時間由法院決定,與婚姻中的過錯無關,但應考慮以下因素:1,受扶養方的財產來源,包括離婚時他獲得的財產、他獨立掙錢的能力以及他管理的子女的費用;2.當事人為適應合適的就業資格而接受教育或培訓所需的時間;3.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4.婚姻存續期間;5.要求受扶養方的年齡、身體和精神狀況;6.支付撫養費的壹方在滿足自己需求的同時滿足另壹方需求的能力。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以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為基礎,但僅限於必要的生活支出,不包括奢侈品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