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賓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