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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使用爆炸物的處罰。
法律解析: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攜帶民用爆炸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寄遞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責任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