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金額,在收取基本費用3000-10000元的基礎上,根據爭議標的分段累計收費:
5萬元以下(含5萬元):免費。
50000-65438+萬(含65438+萬元):10%
65438+萬-50萬元(含50萬元):8%
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6%
超過1萬:4%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允許律師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