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法規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發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