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撤銷債權轉讓通知生效的法定條件;

1.轉讓的債權合法有效;

2.轉讓的債權可以轉讓;

3.債權轉讓通知已經發出;

4.債權人在征得債權受讓人同意後,可以撤銷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