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壹)、醫院違反預約合同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醫院因某些原因不能配合患者完成本合同的訂立,應在第壹時間告知患者,在合理時間內履行告知義務。同時,由於患者在特定時間與特定專家預約的人身依賴性,專家不可能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探視義務,只能通過救濟或賠償的方式解決。
(二)違反預約合同的患者的違約責任。預約掛號成功後,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取號就診或撤號,將構成違約。目前,醫院通過各種平臺進行預約掛號時,基本都會通過預付費提醒、短信推送等方式,提醒患者可能無法按時就診時如何退款和違約風險。如果患者違約,醫院或平臺有權根據協議和提示進行處理,患者應承擔其違約造成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