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壹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其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第585條第2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違約金是合同簽訂時對壹方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壹種預估,不能與守約方違約後的實際損失完全壹致;因此,這可以由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