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房屋專有部分的權利。《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第71條規定:“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業主對其房屋的專有部分擁有完全的所有權,他可以隨意處置專有部分。但是,專有部分畢竟與同壹建築物內其他業主的專有部分關系密切,利益相同。因此,業主對其專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得危及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或損害其他業主的權利。比如,在足以影響建築物安全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專有部分的改進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