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審核。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確認。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