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各方的投資和經營範圍、撤資、責任以及解決意見分歧的方式等相關條款是否明確;
(二)經營項目計劃的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應具體明確;
(3)合作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繳納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違約責任。
合夥協議可以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