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理學”。對此,當代法學家都有直接或間接的深刻論述。許多法理學大師把法律與利益、法律與傳統、法律原則、法律的道德性、法律與正義、法律與邏輯、法律理念、自然正義、自然權利和法律權威的來源作為法理學研究的對象或重點。中國法學家在討論法理學的性質和研究對象時,也對“法律原則”和“法理學”持有不同的觀點。近年來出版的許多法理學著作和教科書,在法律認識論、本體論、價值論、社會論、發展論等理論板塊中都包含著對法理學要素的認知和探索,在法律運作、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修辭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間接地觸及法理學。
(2)從整體上看,我國的法理學意識還不夠強,對“法理學”作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中心主題的認識模糊,理論意識尚未形成。“法理學”尚未進入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位置。在法理學的知識體系、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中,“法理學”實際上是缺席或半缺席的。法理學研究應以“法理學”為中心主題,以“法學”為核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