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第七條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者必須負責任,不得隨意放置或交給他人。因離職需向他人交接的,部門負責人可指定專人接替,但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填寫交接登記表。為了確保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銀行印章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分別保管和監督,這樣壹個人無法簽發支票和匯票,另壹個人無法提取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