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詞;(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