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8】第1號
第七十條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得準許原告重新起訴。
2、在訴訟中已經明確的幾項訴訟請求,撤回其中壹項,保留變更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章附則
第壹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案件的期限、送達、財產保全、開庭、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和執行沒有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審理、判決和執行的監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