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在校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根據國防建設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進行短期強化訓練,經考核合格者,經軍事機關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第四十六條普通高等學校應當設立軍事訓練機構,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軍事訓練。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培養預備役軍官短期強化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役軍官和普通高等學校軍事訓練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配備軍事教師,對學生進行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