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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法律主體性: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確認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律憑證,也是建設單位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項目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法定證據,是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八條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除的,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建築企業已經認定;(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