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藥品如果沒有在中國註冊是否被視為假藥?如果有,如何懲罰他們?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照本法未經批準生產或者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法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的,以假藥論處”;因此,未在中國註冊的進口藥品應算作假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七十六條:“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