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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行政訴訟再審
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與行政訴訟再審案件確有錯誤的,可以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同時,可以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判斷。也可以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上訴案件: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