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上訴案件: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