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的情形只有三種:壹是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的;二是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是增加機動車內飾。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輛結構包括四項硬性標準,包括車身顏色、長寬高、發動機和相關技術參數。
不得私自改裝汽車排量、渦輪增壓等與汽車技術參數相關的部件。法律法規限制改裝汽車:不能改變汽車的型號、發動機型號和車架號,不能破壞車身結構;改變車身顏色或者更換發動機、車身、車架的,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需要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貼面積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超過了就要去相關部門審批;車的外觀不能大改,要求和行駛證上的照片基本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