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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文書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生死無效。

首先,寫論文是民事行為,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可視為正常成年人);二是雙方意願真實(即雙方自願,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幹擾);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看來兩個正常成年人簽署生死證明書的前兩個條件是壹致的,關鍵在於第三個。

首先,這種任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憲法所尊重的人權和法律所提及的公序良俗。

從另壹個角度來看,生死也是民法中涉及的合同。《合同法》中也有這樣的表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但本著人文關懷和對公序良俗的維護,現代法律中“自擔風險”的承諾僅在造成輕傷的範圍內有效,重傷或死亡的人仍需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