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內容是: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權利,平等履行義務;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所有公民在司法上壹律平等,即執法平等、執法平等和法律運用平等;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能力平等。同等條件下,公民有取得同等權利的資格,並不意味著行為能力的平等。可見,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範圍內的,而不是事實上的。
3.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是不可能相等的,因年齡和心智能力而異。《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平等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適用上的平等,不能表述為“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這也包括立法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