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規定人數。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方應當是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