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二十六條。各部門應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本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各單位應編制自己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按照國家規定上繳預算收入,安排預算支出,並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