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相應的經營範圍:
(壹)客運班車不在批準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路線、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班車、班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汽車不按約定的出發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的;
(四)以欺騙、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招攬乘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過程中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交由他人運輸的;
(六)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