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家為國家安全的需要,可以建立軍事設施、裝備,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予以保護,不得以保險的形式進行幹擾和破壞。
同時,國防法規定,國防建設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但軍事設施建成後,單位和個人如果搬遷到附近生活或生產,無權要求補償。
國家不能壹天不設防,軍隊不能壹天不練兵。不能因為我們的生活受到影響就要求空軍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