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六)誌願參加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