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